IATA DGR:空運危險品運輸的基本規則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是什麼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通常稱為IATA DGR,是用於安全空運危險品的實務規則。

IATA DGR涵蓋危險品分類、UN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品類別、副危險性、Packing Group、包裝指令、數量限制、標記、標籤、文件及航空公司接受條件等事項。

對處理日本進口貨物的貨運承攬業者、NVOCC及海外出貨據點而言,IATA DGR在確認空運報價、Booking、航空公司批准、危險品申報書、包裝基準、標籤及數量限制時非常重要。

某些貨物可以海運,但在空運中可能被禁止、限制,或只能在特定條件下接受。因此,貨運承攬業者應將空運條件與海運條件分開確認。

概要

IATA DGR是航空危險品運輸中最重要的實務參照規則之一。航空公司、貨運承攬業者、托運人、航空貨運代理及其他參與空運貨物處理的相關方,都會使用這套規則。

空運與海運有不同的風險因素,包括貨艙空間有限、氣壓變化、溫度變化、震動,以及飛行中緊急應變手段有限。

因此,空運危險品往往比海運危險品受到更嚴格的管理。貨運承攬業者應從報價階段開始確認危險品資訊,而不是等提貨或機場搬入後才處理。

貨運承攬業者的主要確認點

處理空運危險品時,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以下事項。

  • 貨物是否被分類為空運危險品。
  • UN編號是否已確認。
  • 正式運輸名稱是否已確認。
  • 危險品類別及任何副危險性是否已確認。副危險性是指主要危險品類別之外的次要危害。
  • 是否適用Packing Group。
  • 貨物是否可以空運。
  • 貨物是否可裝載於客機,或只能以貨機運輸。
  • 包裝指令及數量限制。
  • 必要的標籤、標記及包裝外表示。
  • 是否需要危險品申報書。
  • 航空公司或快遞公司是否有自己的限制。

對空運危險品而言,SDS中出現UN編號並不足夠。貨運承攬業者還必須確認包裝指令、數量限制、裝載條件及航空公司的接受方針。

如果這些事項未在事前確認,貨物可能在提貨後、機場搬入後或航空公司審查時停止。

與SDS的關係

確認貨物是否可能屬於空運危險品時,SDS通常是首先需要確認的文件。

SDS的運輸資訊欄可能記載UN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品類別、Packing Group及其他運輸相關資訊。

不過,SDS可能主要針對海運、陸運或一般化學品處理而製作,未必提供足夠的空運資訊。

即使SDS記載產品不屬於危險品,航空公司或快遞公司仍可能依產品種類、電池含有情況、噴霧品含有情況、酒精含有情況、液體形態或包裝方式,要求追加確認。

如果SDS內容不清楚,貨運承攬業者應要求托運人或製造商提供最新版SDS、危險品分類文件,或在適用時提供非危險品聲明。

IMDG Code的差異

IMDG Code適用於海運危險品。IATA DGR適用於空運危險品。

同一貨物在海運規則與空運規則下,可能受到不同處理。包裝、數量限制、標籤、標記、文件及接受條件都可能不同。

鋰電池、噴霧品、塗料、接著劑、香料、含酒精產品、試劑、樣品及醫療相關貨物,尤其需要注意。這些產品可能相對容易安排海運,但在空運中受到嚴格限制。

因此,貨運承攬業者應按每一種運輸模式分別確認運輸條件。

與危險品申報書的關係

空運危險品可能需要危險品申報書。

危險品申報書通常記載UN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品類別、適用時的副危險性、Packing Group、數量、包裝、標籤及緊急聯絡資訊。

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危險品申報書是否與SDS、Invoice、Packing List、產品標籤及外包裝標記一致。

如果文件或標籤不一致,航空公司可能拒絕接受、停止裝載,或要求修正文件。

鋰電池貨物

鋰電池在空運危險品實務中需要特別注意。

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電池、裝在設備內的電池,以及單獨運送的電池,可能適用不同的運輸條件。

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電池種類、瓦特小時額定值、鋰含量、數量、包裝狀態、電池是否裝在設備內,以及航空公司或快遞公司的接受方針。

鋰電池貨物不應被輕易視為一般貨物處理。航空公司及快遞公司的限制,可能比托運人商業描述所呈現的印象更嚴格。

客機與Cargo Aircraft Only

部分空運危險品可以裝載於客機,另一些則只能以貨機運輸。

如果貨物屬於Cargo Aircraft Only,可能需要特別標籤及條件。可使用的航班、路線及航空公司也可能受到限制。

如果漏掉這一點,貨物可能無法裝上已Booking的航班,導致路線變更、延誤、重新Booking或追加費用。

向航空公司確認接受條件時,貨運承攬業者不應只確認貨物是否屬於危險品,還應確認是否可以裝載於客機,或只能以貨機運輸。

常見問題

空運危險品實務中,常見問題包括以下情況。

  • 以海運的思維安排空運貨物。
  • SDS未提供足夠的空運資訊。
  • UN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品類別或Packing Group資訊不足。
  • 危險品申報書與SDS不一致。
  • 未正確確認鋰電池種類、容量或包裝狀態。
  • 忽略航空公司或快遞公司的限制。
  • 外包裝標籤或標記缺少或不正確。
  • 忽略Cargo Aircraft Only限制。
  • 尚未確認航空公司接受條件就先提貨。

空運危險品問題可能在提貨後、機場搬入後或航空公司審查時才被發現。此時,貨物可能被拒收、重新包裝、重新貼標、退回、延誤或產生追加費用。

應向托運人確認的問題

當空運條件不清楚時,貨運承攬業者應在提貨、Booking或機場搬入前,向托運人、製造商或海外供應商確認以下事項。

  • 是否可提供最新版SDS。
  • 貨物是否被分類為空運危險品。
  • UN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品類別及Packing Group是否已確認。
  • 貨物是否符合適用的空運包裝指令。
  • 貨物是否含有鋰電池、噴霧品、酒精、易燃液體或化學試劑。
  • 是否需要危險品申報書。
  • 是否已確認航空公司或快遞公司接受條件。
  • 如果貨物為非危險品,是否有非危險品聲明等佐證文件。

如果托運人說「只是少量」或「只是樣品」,貨運承攬業者仍應確認實際分類、數量、包裝及航空公司接受條件。

少量、樣品用途或商業價值低,並不會自動表示貨物可以作為一般空運貨物處理。

日本進口貨物的實務注意點

對日本進口貨物而言,海外貨運承攬業者應理解,日本進口者、通關業者、航空公司及貨運站,可能會對空運危險品進行較保守的文件確認。

即使貨物看似簡單,如果SDS、危險品申報書、Invoice、產品標籤、外包裝標記或航空Booking資訊不一致,實際處理仍可能停止。

貨運承攬業者應特別注意鋰電池、噴霧罐、塗料、接著劑、香料、含酒精產品、實驗室試劑及化學樣品。

對空運而言,危險品資訊應在報價、提貨及機場搬入前確認。等貨物抵達機場後才確認,通常已經太晚。

重點整理

IATA DGR是空運危險品的核心實務規則。

對貨運承攬業者而言,重點不只是知道這項規則名稱,而是將SDS、UN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品類別、副危險性、Packing Group、包裝指令、數量限制、危險品申報書及航空公司接受條件一併核對。

安排日本進口空運貨物前,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航空公司、快遞公司、貨運站及其他作業方,能否依適用的空運要求安全接受該貨物。

Synonyms / Alternative Names

  • IATA DGR
  •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 Air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 Air Dangerous Goods Rules
  • Aviation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 空運危險品規則
  • 航空危險品規則
  • IATA危險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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