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事故原因不明時,貨運承攬業者的處理方針

在貨物事故中,損害原因不一定能在發現時立即判明。即使已經知道貨物破損、水濕、數量短少、鏽蝕、發霉或有其他異常,也未必能立即確認該問題是在何處、因何原因、由誰管理貨物時發生。

對貨運承攬業者而言,重要的不是因為原因不明就什麼都不做,而是要管理「原因尚未明確」的狀態。

如果在原因不明的狀態下放任時間經過,證據可能消失,通知期限可能經過,Survey 機會可能喪失,日後向承運人、NVOCC、倉庫業者、配送公司或其他相關方求償也可能變得困難。

本文說明貨物事故原因不明時,貨運承攬業者應如何進行事實確認、證據保全、相關方通知、保險公司聯絡,以及向貨主說明。

「不明」有不同種類

事故原因不明時,實務上應先分為三種類型整理。

第一,是發生區間不明。也就是無法確認損害是發生在海上運送中、CFS 作業中、港灣荷役中、國內配送中、倉庫保管中,還是交付後在收貨人處發生。

第二,是損害原因不明。也就是無法確認損害是由外力衝擊、包裝不良、貨物本身性質、溫濕度管理不良、貨物移動、水濕、結露或其他原因造成。

第三,是責任主體不明。由於可能原因或發生區間有多種可能,尚無法整理責任應由承運人、NVOCC、貨運承攬業者、倉庫業者、配送公司、貨主、收貨人或包裝業者承擔。

如果將這三個問題混在一起,處理方向容易出錯。例如,發生區間尚未確認就急著決定責任主體,或損害原因尚未確認就斷定保險一定會處理,日後說明時都可能產生困難。

原因不明的狀態下時間經過會發生什麼

即使事故原因不明,時間也不會停止。

貨物交付後的損害通知期限、B/L 條款下的通知條件、對承運人的出訴期限、向貨物保險或貨運承攬人責任保險通知事故,以及是否需要安排 Survey,這些問題都可能在原因判明前先出現。

隨著時間經過,貨物可能被移動,包裝材料可能被丟棄,拍照機會可能消失,貨櫃可能返還,倉庫記錄或配送記錄也可能變得難以確認。

因此,即使原因尚未明確,貨運承攬業者也應檢討是否先向相關方發出權利保全通知,保全證據,並確保調查機會。

等原因完全判明後才通知,可能已經太晚。正因為原因不明,才需要先確保調查入口。

第一步不是推測原因,而是固定資料

在原因不明的事故中,第一步不是推測原因。第一步是固定資料與保存事實記錄。

貨運承攬業者應確保事故發現日時、發現地點、發現者、貨物狀態、照片、影片、收貨單、POD、拆櫃記錄、倉庫入庫記錄、配送記錄、B/L、House B/L、Master B/L、Commercial Invoice 及 Packing List。

如果在初期就認定「船公司有責任」、「包裝有問題」或「配送公司失誤」,資料收集容易偏向單一方向。

在原因不明階段,應保留多種可能性,廣泛收集日後可用來驗證各種可能原因的資料。

縮小發生區間

接著,應逐步縮小可能的發生區間。

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損害是否可能在出貨前已經存在,是否可能發生於海上運送中,是否可能發生於 CFS 或 CY,是否可能發生於國內配送中,或是否可能發生於交付後。

若為 FCL 貨物,貨櫃號碼、封條號碼、裝櫃記錄、拆櫃記錄、貨櫃外觀及貨櫃內部照片尤其重要。

若為 LCL 貨物,CFS 搬入記錄、分貨記錄、Co-loader 記錄、進口 CFS 搬出記錄及配送公司引取記錄非常重要。

即使無法最終特定發生區間,只要能整理「哪一個區間可能性較高」及「哪一個區間可能性較低」,對貨主說明、保險公司聯絡及相關方通知都會大有幫助。

縮小損害原因

在縮小發生區間的同時,也應確認可能的損害原因。

若是破損,應確認外包裝撞擊痕、貨物移動、固定不足、落下、衝擊及荷役失誤。若是水濕,應確認海水、雨水、結露、貨櫃地板水分及包裝內部濕氣。

若是鏽蝕、發霉、變色、異味移轉或品質劣化,應確認貨物本身性質、包裝狀態、出貨前狀態、溫濕度管理、運送期間及保管狀況。

如果在原因不明階段就寫成「運送中事故」,日後若發現包裝不良、貨物固有性質或出貨前狀態有關,說明可能會變得難以修正。

初期階段較安全的表述是「與本件運送相關而申報的損害」、「交付後確認的異常」或「目前原因調查中的損害」。

即使原因不明,也應檢討通知相關方

即使原因不明,貨運承攬業者仍應檢討是否通知相關方。

可能通知的對象包括承運人、NVOCC、船公司、CFS 業者、倉庫業者、配送公司、海外代理店、貨物保險公司或貨運承攬人責任保險公司。

重要的是,不要在通知中將責任寫成已經確定。

通知可表述為:已收到損害申報,目前原因及發生區間仍在調查中,為保全權利而發出通知。

原因不明階段的通知,並不是在責備對方,而是為了保全記錄與確保日後調查機會的實務措施。

向貨主說明的方法

即使事故原因尚未判明,貨主也可能要求盡快回答。

這時,貨運承攬業者不能只說「不知道」就結束。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尚未確認的事項說成已經確定。

實務上可使用以下說明:

「現階段尚未確認發生區間及損害原因。本公司將先確認收貨記錄、照片、POD、拆櫃記錄、配送記錄及是否需要通知保險公司,並整理可能原因。」

也可以使用以下表述:

「在原因尚未確認的階段,無法斷定責任主體。但本公司會先進行證據保全及相關方通知。」

亦可補充:

「本公司將根據調查結果,整理對承運人、NVOCC、配送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相關方的處理方針。」

重點是承認原因尚未明確,同時具體說明目前正在確認哪些事項。

向承運人或 NVOCC 發出的通知例

向承運人或 NVOCC 通知時,應明確表示案件仍在調查中,並避免斷定責任。

實務上可使用下列表述:

“We hereby notify you that damage to the subject cargo has been reported. The cause and place of occurrence are currently under investigation. We reserve all rights and request that you preserve all relevant records.”

若需要更慎重,也可加上以下句子:

“This notice is issued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our rights and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an admission of liability or as a determination of the cause of loss.”

在原因不明階段,避免過早斷定的表述非常重要。

向保險公司說明的方法

若涉及貨物保險或貨運承攬人責任保險,貨運承攬業者可能需要在原因判明前,先向保險公司通知事故。

向保險公司說明時,應將已確認事實與尚未確認事項分開。

例如,可以說明:損害是在交付後被發現,外包裝有輕微撞擊痕,收貨單上沒有異常記載,開箱照片已取得,並希望確認是否需要安排 Survey。

在原因不明階段通知保險公司,並不代表保險金請求已經確定。這是為了早期安排 Survey、保全證據及確認日後求償可能性的入口。

調查到什麼程度後可以作為原因不明處理

並非所有貨物事故都能清楚說明原因。

即使確認現有資料,也可能無法特定確切的發生區間或損害原因。此時,貨運承攬業者可能需要將案件作為原因不明案件整理。

但是,在作為原因不明處理前,應先確認最低限度的調查是否已完成。

應確認下列事項:

  • 是否已確認出貨資料、B/L、Packing List 及 Commercial Invoice。
  • 是否已確認收貨單、POD、拆櫃記錄及倉庫入庫記錄。
  • 是否已確認照片、影片及 Survey 資料。
  • 是否已通知相關方,並要求保全記錄。
  • 是否已確認是否需要通知貨物保險或貨運承攬人責任保險。
  • 是否已確認承運人、NVOCC、配送公司或倉庫業者的回覆。
  • 是否已考慮損害金額與調查成本之間的平衡。

若完成上述確認後仍無法特定原因,則可整理為原因不明案件。之後可依情況檢討保險處理、和解、公司內部負擔或放棄求償。

重要的是,不能什麼都沒有調查就稱為原因不明。貨運承攬業者應記錄已確認的範圍與無法確認的範圍。

實務例:無法特定水濕原因的案件

假設某件進口 FCL 貨物交付後,貨主通知部分紙箱有水濕痕跡。收貨單上沒有異常記載,交付當日也沒有申報外觀異常。

貨運承攬業者立即請貨主提供照片,並確認貨櫃號碼、封條號碼、拆櫃記錄、配送記錄及貨櫃外觀照片。

照片顯示部分紙箱有水濕痕跡,但貨櫃外壁及天花板沒有明顯漏水痕跡。地板濕痕也有限,無法立即判斷是海水濕損、結露,還是交付後保管中發生的水濕。

貨運承攬業者向船公司及配送公司發出權利保全通知,也向貨物保險公司通知事故。確認 Survey 是否必要後,向貨主說明:原因及發生區間仍在調查中,現階段尚未確認責任主體。

之後,即使經過 Survey,也未能確認明確的外部進水原因。保管狀況及包裝內部濕氣等可能性仍然存在。

最終,因證據不足以明確追究承運人責任,本案主要以貨物保險及公司內部記錄方式處理。

這個案件中,原因最後無法特定本身並不是失敗。重要的是,在原因不明的階段仍然完成通知、證據保全、保險公司一報,並留下日後能夠說明處理過程的記錄。

重點整理

貨物事故原因不明時,貨運承攬業者不應將案件放置不處理,而應先分類「到底什麼不明」。

發生區間不明、損害原因不明、責任主體不明,會影響應確認的資料與應通知的對象。

即使原因尚未判明,也可能需要先處理通知期限、證據保全、Survey 機會及保險公司事故通知。

在原因不明的事故處理中,應避免過早斷定,並收集記錄、通知相關方、留下調查範圍。即使最終作為原因不明案件處理,也應能說明為何得出該結論。

Synonyms / Alternative Names

  • Unknown Cause Claim
  • 事故原因不明
  • 原因不明索賠
  • 原因調查中
  • 責任主體不明
  • 貨物事故原因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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