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主張免責時,貨運承攬業者如何組織反駁
貨物事故發生後,貨運承攬業者或貨主向承運人發出損害通知或 Claim Letter 時,承運人有時會主張免責或限制責任。
典型回覆包括:「損害是由包裝不良造成」、「屬於貨物本身固有性質」、「交付時沒有異常記載」、「通知已經遲延」、「屬於海上固有風險」,或「即使有責任,也僅限於 B/L 條款下的責任限制範圍」。
收到這類免責主張時,貨運承攬業者不應情緒性反駁。應先拆解承運人的主張,確認其免責依據,並根據證據、事故發生區間、B/L 條款、適用法律及責任限制,組織反駁內容。
承運人的免責主張不一定是最終拒絕
承運人主張免責時,貨運承攬業者容易認為「已經無法再請求」。但是,承運人的免責主張不一定是最終回答。
許多情況下,承運人只是為了否定或限制自身責任,提出可能適用的免責理由。該主張是否有證據支持、是否符合 B/L 條款、是否真的適用於本次事故,仍需要另外確認。
因此,第一步不是直接接受承運人的免責主張,而是先分類其主張內容。
先分類承運人的免責理由
承運人的免責主張,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關於事故原因的免責。例如包裝不良、貨物固有性質、自然劣化、溫度管理條件不明確、貨主申報不完整等。
第二類是關於程序的抗辯。例如損害通知遲延、出訴期限經過、收貨單或 POD 沒有異常記載,或承運人主張已失去檢查貨物的機會。
第三類是關於責任範圍或金額的主張。例如責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重量限制、B/L 條款下的免責,或 Himalaya Clause 等。這類主張的重點是,即使承運人有一定責任,賠償金額也應受到限制。
如果沒有先區分這三類,反駁內容容易混亂。貨運承攬業者應先判斷爭點是「事故原因」、「程序問題」,還是「可回收金額」。
被主張包裝不良時
承運人最常使用的免責理由之一,是包裝不良。
承運人可能主張貨物包裝不足以承受國際運送、內部固定不充分、木箱或紙箱強度不足,或防潮措施不充分。
要反駁這類主張,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出貨前照片、包裝規格書、包裝業者記錄、同類貨物過去運送未發生問題的事實,以及到達時外包裝狀態。
如果外包裝有明顯撞擊痕、破裂、穿孔、壓損或水濕痕跡,問題可能不只是包裝不良,也可能存在運送途中外力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相反地,如果外包裝沒有明顯異常,而內部貨物受損,爭點較容易集中在包裝、內部固定方式或貨物本身性質。
因此,對包裝不良的反駁,不應只抽象地說「包裝足夠」。應具體說明外包裝狀態、損傷位置、撞擊痕跡、固定方式,以及該包裝是否足以承受通常國際運送。
被主張貨物固有性質時
貨物固有性質,是指因貨物本身特性而自然發生的損壞或劣化。
這類爭點常見於鏽蝕、腐蝕、發霉、變色、異味移轉、因溫度變化造成品質劣化,或自然減量等案件。
承運人主張貨物固有性質時,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損害是否真的自然來自貨物本身,還是由運送途中外部事故造成。
例如鏽蝕案件中,應確認出貨前是否已存在鏽蝕、是否有海水濕損或結露、包裝內部是否有水分侵入痕跡。
僅以「貨物固有性質」一詞,並不能自動成立免責。反駁的出發點,是確認承運人主張的原因是否與實際損害狀態一致。
被主張通知遲延時
承運人也可能主張損害通知已經遲延。
在國際海上運送中,通知時點非常重要。外觀上明顯的損害,通常應在交付時記錄;隱藏損害則應在交付後一定期間內通知。若通知遲延,貨物可能被推定為已無異常交付。
但是,通知遲延並不當然使所有請求都不可能成立。應確認該損害是否屬於隱藏損害、何時被發現、發現後是否立即通知,以及承運人是否仍有調查機會。
反駁時,應將事故發現日時、收貨人通知日時、貨運承攬業者通知日時、照片取得日及 Survey 日期,按時間順序整理。
對通知遲延的反駁,重點不是情緒性說明,而是清楚的時系列資料。
收貨單沒有異常記載時
承運人可能以收貨單或 POD 沒有異常記載為理由,主張貨物已無異常交付。
此時,關鍵在於損害是外觀上明顯的損害,還是只有開箱後才發現的隱藏損害。
如果外包裝沒有明顯異常,內部損害是在開箱後才發現,不能僅因收貨單沒有異常記載,就立即放棄請求。
但是,如果交付時外包裝破損或水濕痕跡已經明顯,卻沒有在收貨單上記載異常,反駁會變得較困難。
即使如此,仍應收集開箱照片、倉庫入庫記錄、檢品記錄、收貨人陳述、貨櫃內部照片等資料,以補強損害發現時點及當時狀態。
被主張海上固有風險時
承運人有時會以惡劣天候、波浪、船體搖晃或海上固有風險為理由主張免責。
對這類主張,不能只確認「是否曾有惡劣天候」。真正的問題是,該情況是否超過通常海上運送中可預見的搖晃與風險。
即使存在惡劣天候,也仍需確認積付、綁紮、貨櫃狀態或承運人管理是否存在問題。
有惡劣天候,並不等於承運人必然免責。應確認 Survey Report、航海記錄、積付狀態、綁紮狀態、貨櫃狀態,以及其他貨物是否也發生損害。
被主張責任限制時
有些情況下,承運人並不完全否認責任,而是主張其責任受到限制。
這時應將「是否有責任」與「責任金額上限」分開考慮。
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 B/L 上記載的包裝件數、總重量、貨櫃內個品數記載、是否有 Declared Value,以及 House B/L 與 Master B/L 條件是否存在差異。
特別是在貨櫃貨物中,B/L 上對件數或單位的記載方式,可能大幅影響 Package Limitation 的計算結果。
即使承運人主張責任限制,也應確認其計算根據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是否合理,以及 House B/L 側與 Master B/L 側是否存在條件差異。
組織反駁的順序
對承運人免責主張的反駁,通常應依下列順序整理:
- 分類承運人是基於何種理由否定或限制責任。
- 確認事故可能發生的運送區間。
- 確認通知期限與出訴期限。
- 確認照片、POD、收貨單及 Survey 資料。
- 確認 B/L 條款及責任限制。
- 區分可以爭執的論點與可能需要接受的論點。
- 必要時與保險公司或法律顧問確認。
重點不是否定所有事情。實務上,更有效的方式是區分強弱論點,並集中在實際具有回收可能性的部分進行交涉。
以英文反駁時的初期表述
如果海外船公司、海外代理店或 P&I Club 主張免責,初期回覆應避免承認對方抗辯,並視需要要求對方提出根據資料。
實務上可使用下列表述:
“We acknowledge receipt of your response denying liability. We are currently reviewing your position and reserve all rights and remedies available to us.”
若需要要求對方提出免責依據,可使用下列表述:
“Please provide 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and evidence on which you rely for your defense, including relevant delivery records, survey findings, and contractual terms.”
在這個階段,應避免使用任何接受承運人免責主張的表述。回覆應限於確認收到、表示正在確認、保留權利,以及要求提供根據資料。
實務例:包裝不良與外力損害成為爭點的案件
假設進口機械零件到達後發現損壞,貨主向貨運承攬業者提出 Claim Letter。貨運承攬業者作為 House B/L 簽發者向船公司發出通知,但船公司回覆稱,損害是由包裝不良造成,承運人應免責。
船公司的回覆中,雖然有「包裝較弱」的一般性指摘,但並未具體說明哪一部分包裝不足、該不足如何導致損害,或運送途中進行了何種處理。
貨運承攬業者確認了出貨前照片、木箱外觀照片、到達時損傷位置照片、拆櫃記錄及 Survey Report。結果發現,木箱外部有一處強烈撞擊痕跡,且該位置與內部機械零件的損傷位置相符。
另一方面,木箱內部固定方式也存在不足,難以斷定損害完全由承運人造成。
因此,貨運承攬業者主張,包裝不良並非唯一原因,運送途中外力也對損害有所影響,並要求船公司不要全面主張免責,而應承擔合理比例的責任。
最終,雙方並未以船公司全面免責結案,而是就部分損害金額達成和解。
這個案例的重點在於,貨運承攬業者沒有直接接受承運人的免責主張。同時,也沒有忽視包裝本身可能存在的弱點。透過區分可以爭執的部分與較難爭執的部分,貨運承攬業者得以導向實務上的解決。
重點整理
即使承運人主張免責,貨運承攬業者也不一定需要立即放棄請求。
首先,應分類該免責理由是關於事故原因、程序問題,還是責任範圍,並確認證據與時系列。
包裝不良、貨物固有性質、通知遲延、收貨單無異常記載、海上固有風險、責任限制等,不同抗辯需要不同的反駁組織方式。
貨運承攬業者不應情緒性否定承運人的免責主張,而應根據證據、B/L 條款、事故發生區間及責任限制,整理可以爭執的部分與較難爭執的部分。
Synonyms / Alternative Names
- Carrier Defense
- 承運人免責
- 免責抗辯
- B/L 免責
- 貨物事故反駁
- Carrier Exemption
Related Terms
- 承運人免責事由
- Claim Letter
- B/L 條款
- 責任限制
- Package Limitation
- Survey
- 代位求償
- 貨物保險
- House B/L 簽發者責任
- Himalaya Clau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