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短少索賠中無法特定發生區間時,貨運承攬業者應如何處理

數量短少索賠,是指 B/L、Packing List、Commercial Invoice 等文件上記載的數量,與實際到達、交付或檢品後確認的數量不一致時所發生的索賠。

與破損或水濕不同,數量短少往往無法立即判斷問題發生在哪一個區間。短少可能在出貨前已經存在,也可能發生於 CFS 作業中的誤分貨、海上運送中、進口 CFS 搬出時、國內配送途中,或收貨人倉庫內部檢品階段。

本文說明在數量短少索賠中,若無法特定發生區間,貨運承攬業者應依什麼順序確認事實,並如何整理責任主體、保險通知及求償處理。

先確認「誰」主張數量短少

在數量短少索賠中,最初不應只確認「少了幾件」。首先應確認的是,誰在什麼時點、拿哪一個數量基準作比較,主張發生短少。

例如,是貨主將 Commercial Invoice 數量與納品數量作比較,還是倉庫將 Packing List 與入庫數量作比較,或是收貨人將採購訂單數量與實際受領數量作比較。不同基準會影響應確認的資料。

例如,B/L 上記載為 10 cartons,Packing List 上記載為 100 pieces,而收貨人檢品結果為 98 pieces。這種情況下,外包裝單位可能沒有短少,但內裝商品數量可能不足。此時,不能立即認定海上承運人應負責。

數量短少案件中,必須分開確認外包裝數量、內包裝數量、商品數量及銷售單位。

發生區間不明時,不應先承認責任

收到數量短少通知時,若立即回覆「這是本公司確認不足」、「我們會向船公司請求」或「保險會處理」,會產生風險。

數量短少可能發生於出貨前、裝船時、運送中、進口 CFS、倉庫入庫、國內配送或收貨人檢品階段。

在發生區間尚未特定前,貨運承攬業者責任、承運人責任,或貨主側出貨數量錯誤,均尚未確定。

初期回覆應保持中立,例如:「已收到數量短少通知。本公司將確認出貨數量、B/L 數量、CFS 入出庫記錄、配送記錄及納品時收貨記錄。」

最初應收集的資料

數量短少索賠中,資料應依時間順序收集。

首先,應確認出貨時作成的文件,包括 Commercial Invoice、Packing List、B/L、House B/L、Master B/L、AWB 等。在這一階段,應確認外包裝數量、重量、材積、品名、箱嘜、棧板數等。

其次,應確認 CFS 搬入記錄、CY 搬入記錄、倉庫入庫記錄、拆櫃記錄、檢品記錄、POD、收貨單及納品單副本。

此外,也應確認照片、封條號碼、貨櫃號碼、搬入搬出記錄、配送公司運行記錄及收貨人受領記錄。

數量短少通常無法只靠單一資料判斷。重點是追蹤各階段的數量,確認數量在哪一個節點發生變化。

B/L 數量與實際數量不一定相同

實務上應注意,B/L 上記載的數量,不一定代表承運人實際確認了貨物內部數量。

在 FCL 貨物中,常見 “Shipper’s Load and Count” 或 “Said to Contain” 等表述。這代表船公司可能沒有實際清點貨櫃內的個別件數或商品數量。

例如,B/L 上記載 “1 container said to contain 500 cartons” 時,並不代表船公司實際清點了 500 cartons。該記載可能是依據貨主申報內容作成。

因此,FCL 貨物的內裝數量短少,不能立即認定為船公司責任。必須結合封條狀態、拆櫃記錄、出貨時記錄及入庫檢品記錄一併確認。

FCL 與 LCL 的確認重點不同

FCL 貨物與 LCL 貨物,在數量短少案件中的確認重點不同。

在 FCL 中,貨物通常以貨櫃單位交付。因此,封條號碼、貨櫃外觀、拆櫃記錄及貨主側裝櫃記錄非常重要。若封條無異常、外觀也無異常,貨櫃內部個數短少較容易被視為出貨前或裝櫃階段的問題。

另一方面,在 LCL 中,多個貨主的貨物會在 CFS 進行混載、分貨及搬出。因此,在出口 CFS、進口 CFS、Co-load 先、配送公司等多個作業環節,都可能發生誤分貨、積錯或交付錯誤。

LCL 數量短少案件中,CFS 入出庫記錄、搬出傳票、分貨記錄及與 Co-loader 的照合非常重要。

確認收貨單與 POD 的異常記載

數量短少案件中,最重要的資料之一是收貨單或 POD。

如果納品時已確認短少,且收貨單上有 “short”、“1 carton missing”、“received 9 cartons only” 等記載,這會成為顯示短少發現時點的重要證據。

相反地,如果收貨單上沒有異常記載,而收貨人日後才申報數量短少,則需要檢討短少是否可能發生於納品後保管、開箱、檢品或倉庫內部移動階段。

收貨單上沒有異常記載,並不代表一定不能請求。但是,對貨運承攬業者、承運人或配送公司而言,這會成為重要的抗辯資料。

區分外包裝單位短少與內裝數量短少

數量短少案件中,必須區分外包裝單位短少與內裝數量短少。

外包裝單位短少,是指例如 10 cartons 中只有 9 cartons 到達。這種情況下,可能在運送、保管或配送過程中發生外包裝單位的遺失、誤分貨或誤配送。

內裝數量短少,是指外箱全部到達,但箱內商品數量不足。這種情況下,可能涉及出貨前包裝錯誤、檢品錯誤、開箱後管理錯誤或盜難等問題。

如果是外包裝單位短少,較容易檢討承運人、CFS、倉庫或配送公司的責任。若是內裝數量短少,由於承運人通常未確認包裝內部內容,追究承運人責任可能較困難。

以時間順序整理發生區間

要特定數量短少的發生區間,最重要的是依時間順序排列各階段數量。

應依序確認出貨時數量、出口 CFS 搬入數量、B/L 數量、到港搬入數量、進口 CFS 搬出數量、配送公司引取數量、納品時受領數量及收貨人檢品數量。

如果某一階段數量發生變化,該階段前後的作業流程就會成為主要調查對象。

相反地,如果所有外包裝數量都一致,但收貨人內裝檢品時才發現不足,則應檢討出貨前、包裝階段或納品後檢品階段的問題,而不是立即作為運送中外包裝遺失處理。

向保險公司、承運人及相關方通知

確認數量短少後,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是否有貨物保險,並視需要向貨物保險公司提出事故通知。

同時,也應檢討是否需要通知承運人、NVOCC、CFS、Co-loader、倉庫業者或配送公司。

重要的是,不能因為發生區間尚不明確,就不發出任何通知。正因為發生區間不明,才更需要向相關方發出權利保全通知,以確保記錄與調查機會。

不過,通知文中不應斷定責任。較適當的方式是表明:「因已收到數量短少申報,為保全權利而發出通知,目前仍在調查中。」

實務例:LCL 貨物短少且發生區間不明的案件

假設某件進口 LCL 貨物,Packing List 上記載為 20 cartons,但收貨人檢品時只確認到 19 cartons。

貨主向貨運承攬業者表示「少了 1 carton,請賠償」。但是,貨運承攬業者確認後發現,B/L 上為 20 cartons,進口 CFS 搬入記錄也是 20 cartons,配送公司引取記錄也顯示為 20 cartons。

另一方面,納品時收貨單上沒有短少記載,且收貨人是在貨物先入庫後,隔日才進行檢品。

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立即判斷短少是發生於運送中、納品後收貨人倉庫內,還是檢品時清點錯誤。

貨運承攬業者向配送公司確認納品時照片及收貨記錄,向 CFS 要求重新確認搬出記錄,並要求貨主及收貨人提供開箱、內部移動及檢品記錄。

最終,短少的 1 carton 後來在收貨人倉庫內與其他批次貨物混在一起被發現。因此,該案件並未成為貨運承攬業者或承運人的責任問題。

這個案例的重點在於,貨運承攬業者沒有僅因收到數量短少申報就承認責任,而是依順序確認各階段的數量記錄。

重點整理

在數量短少索賠中,首先應確認短少是外包裝單位短少,還是內裝商品數量短少,以及誰在什麼階段確認短少。

如果在發生區間尚未特定前承認責任,貨運承攬業者日後可能承擔不必要的負擔。

FCL 案件中,封條號碼、拆櫃記錄及裝櫃記錄非常重要。LCL 案件中,CFS 入出庫記錄、Co-loader 記錄、配送記錄及收貨單尤其重要。

數量短少並不是單純的「貨物不見了」問題,而是從出貨時到納品後檢品為止,追蹤數量流向的實務工作。貨運承攬業者應根據記錄,而不是感覺或推測,整理短少發生區間與責任主體。

Synonyms / Alternative Names

  • Shortage Claim
  • 數量短少
  • 貨物短少
  • 件數不足
  • Short Delivery
  • Missing Ca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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