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的差異
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的差異,是海難事故處理中非常重要的實務區分。
二者都可能在海難事故後發生,也都可能影響貨主、保險公司、貨運代理、NVOCC 及貨物放行。但是,二者並不是同一制度。付款對象、擔保文件、處理程序、保險公司處理方式及時間點可能不同。
共同海損是指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從共同危險中被救出後,由受益的利害關係人分擔特別犧牲或費用的制度。救助費用則是對救助業者救助船舶、貨物或其他海上財產所支付的報酬。
概述
在海難事故實務中,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經常同時被討論,因為同一事故可能同時涉及二者。
例如,船舶因擱淺、火災、機械故障或其他重大事故而需要救助業者協助。船舶及貨物被救出後,船公司可能宣告共同海損,而救助業者也可能要求提供救助費用相關擔保。
對貨運代理而言,最重要的是不要混淆兩個程序。提交共同海損保證書,並不一定代表救助擔保問題已經解決;同樣,提交救助擔保,也不一定可以取代共同海損擔保。
共同海損是什麼
共同海損是指為了船舶、貨物及航程整體的共同安全,而故意且合理地作出的特別犧牲或支出的特別費用,由被救助的利害關係人共同分擔的海上制度。
典型例子包括使擱淺船舶脫淺的費用、避難港中的緊急措施費用、拋棄貨物、滅火造成的損害,以及其他為了保護船舶與貨物免於共同危險而產生的特別費用。
共同海損理算通常由海損理算人進行。理算可能依據 York-Antwerp Rules、B/L 條款、運送契約及相關準據法進行。
因此,共同海損本質上是由受益的利害關係人分擔費用或犧牲的制度。
救助費用是什麼
救助費用是指救助業者對處於危險中的船舶、貨物或其他海上財產提供救助服務後,應獲得的報酬。
救助業者可能提供拖帶、滅火、脫淺、緊急協助、護送至避難港或其他救助服務。
如果救助服務使貨物受益,貨物利害關係人也可能被要求分擔救助報酬或提供擔保。
救助契約有時會使用 Lloyd’s Open Form,通常簡稱為 LOF。在 LOF 下,救助報酬可能於日後透過仲裁或協議決定,救助業者也可能要求各財產利害關係人提供擔保。
主要差異
| 項目 | 共同海損 | 救助費用 |
|---|---|---|
| 性質 | 為共同安全而產生的特別犧牲或費用,由受益方分擔的制度 | 支付給救助業者的救助服務報酬 |
| 主要相對方 | 船公司、船舶所有人或海損理算人 | 救助業者或救助公司 |
| 主要擔保文件 | 共同海損保證書、共同海損誓約書、貨物價值申報書 | 救助擔保或救助費用保證書 |
| 計算方式 | 由海損理算人透過共同海損理算計算 | 依救助契約、協議、仲裁或其他程序決定 |
| 時間點 | 最終理算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有時可能數年 | 可能與共同海損理算分開確定 |
| 與貨物保險的關係 | 可能涉及共同海損分擔金及共同海損擔保 | 可能涉及救助費用及救助擔保 |
共同海損擔保
共同海損被宣告時,船公司或海損理算人可能在貨物放行前要求貨主提供擔保。
所需文件可能包括貨物保險公司出具的共同海損保證書、貨主簽署的共同海損誓約書、貨物價值申報書及相關商業文件。
如果貨物未投保,貨主可能需要提供現金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共同海損擔保的目的,是在最終理算完成前,確保貨物利害關係人可能應負擔的共同海損分擔金。
什麼是救助擔保
救助擔保是救助業者為確保救助報酬的支付,而向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利害關係人要求的擔保。
共同海損保證書通常提交給船公司、船舶所有人或海損理算人;相對地,救助擔保是面向救助業者或救助費用請求程序的擔保。
也就是說,文件目的與提交對象不同。在重大海難事故中,共同海損擔保與救助擔保可能分別被要求。
如果涉及環境保護或特別補償問題,SCOPIC 條款也可能成為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除貨物保險公司外,P&I 保險及船主側保險安排也可能參與。
與貨物放行的關係
共同海損與救助擔保都可能影響貨物放行。
共同海損方面,貨主可能需要提交共同海損誓約書、貨物價值申報書、共同海損保證書或現金保證金。
救助方面,救助業者可能要求提供救助擔保或救助費用保證書,作為貨物放行或解除救助費用請求風險的前提。
如果這些擔保安排延誤,貨物放行也可能延誤,並導致倉租、Demurrage、Detention、交貨延誤及客戶投訴。
與貨物海上保險的關係
共同海損及救助費用案件中,貨物海上保險非常重要。
如果貨物已投保適當的貨物保險,保險公司可能依保單條件及案件情況,出具共同海損保證書,或安排救助費用相關擔保。
如果共同海損分擔金或救助費用屬於保險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也可能在金額確定後支付相關款項。
如果貨物未投保,貨主可能需要自行處理現金保證金、銀行保證、救助擔保、海損理算人、救助業者,以及日後的分擔金或救助報酬支付。
貨運代理與 NVOCC 的實務注意事項
貨運代理與 NVOCC 應清楚向貨主說明,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是不同問題。
常見誤解是,貨主認為提交共同海損保證書後,所有海難事故相關擔保問題都已解決。實際上,救助擔保可能仍需另行提交。
救助擔保要求可能在救助作業完成後很快送達,並且可能在共同海損程序完全整理之前就需要緊急處理。
收到海難事故通知時,無論是否已正式宣告共同海損,貨運代理都應促請貨主立即聯絡貨物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
貨運代理也應分別確認各項擔保要求的發信人、提交對象、期限及所需文件。共同海損文件與救助文件可能透過不同路徑送達。
應確認的文件
以下文件可能需要分開確認:
- 共同海損宣告書
- 海損理算人發出的通知或指示
- 救助業者或救助代表提出的救助擔保要求
- 救助契約相關資料,包括適用時的 LOF
- B/L 及背面條款
- 商業發票
- 裝箱單
- 貨物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
- 共同海損保證書
- 共同海損誓約書
- 貨物價值申報書
- 救助費用保證書或救助擔保文件
貨運代理不應假設一套文件可以同時滿足兩個程序。每一項要求都應按目的、提交對象及期限分別確認。
常見問題
- 貨主誤以為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是同一件事。
- 貨主提交了共同海損文件,但忽略救助擔保。
- 聯絡貨物保險公司太晚。
- 貨運代理未辨識文件要求是來自海損理算人還是救助業者。
- 錯過提交擔保的期限。
- 貨物未投保,貨主無法迅速準備現金擔保。
- 不同擔保要求尚未釐清,導致貨物放行延誤。
- 因文件延誤而產生倉租、Demurrage 或 Detention。
這些問題可能導致貨物放行延誤、追加費用、客戶投訴,以及貨主、貨運代理、保險公司、船公司及救助業者之間的爭議。
日本相關貨物的實務注意事項
對於日本相關貨物,應將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的聯絡路徑分開整理。
海損理算人可能要求共同海損文件,而救助業者或救助代表可能要求救助擔保。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可能需要同時處理兩者,但文件流程及擔保措辭可能不同。
日本貨主未必熟悉二者差異。貨運代理應說明,二者可能來自同一海難事故,但並不是同一請求。
及早聯絡保險公司尤其重要。如果貨主已投保貨物海上保險,保險公司通常可以更有效率地指引擔保程序。
重點整理
共同海損與救助費用都與海難事故有關,但二者是不同概念。
共同海損是由被救助的利害關係人分擔為共同安全而產生的特別犧牲或費用。救助費用則是支付給救助業者的救助報酬。
共同海損保證書通常面向船公司、船舶所有人或海損理算人;救助擔保則面向救助業者或救助費用請求程序。
貨運代理、NVOCC 及貨主應區分兩個程序,及早聯絡貨物保險公司,並迅速安排必要的擔保文件,以避免貨物放行延誤及追加費用。
Synonyms / Alternative Names
- 共同海損與救助
- 共同海損
- 救助費用
- 救助報酬
- 救助擔保
- Salvage Charges
- Salvage Security
- Salvage Award
-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 G.A. Contribution
-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
- General Average Bond
- LOF
- Lloyd’s Open Form
Related Terms
- 共同海損
- 共同海損分擔金
- 共同海損保證書
- 共同海損誓約書
- 貨物價值申報書
- 共同海損保證金
- 救助費用
- 救助擔保
- 海損理算人
- 救助
- 貨物海上保險
- LOF
- SCOPIC
- 貨物放行
- B/L
- 海難事故
- 貨運代理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