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保證書
共同海損保證書通常是由貨物保險公司出具的文件,用於擔保貨主在共同海損宣告後,日後可能負擔的共同海損分擔金。
在實務上,也可能稱為 G.A. Guarantee、General Average Letter of Guarantee、Letter of Guarantee 或 L/G。
共同海損被宣告後,承運人、船舶所有人或海損理算人,可能在貨物放行前要求貨主提供擔保。如果貨物已投保,貨物保險公司可能出具共同海損保證書,以取代貨主直接提供現金保證金。
概述
共同海損保證書,是用來擔保貨主將來可能負擔共同海損分擔金的重要文件之一。
共同海損並不會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完成最終理算。海損理算人需要確認事故內容、可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犧牲損害、救助相關費用、貨物價值、船舶價值、運費利益及其他相關資料後,才會計算最終分擔金。
由於早期階段尚無法確定最終金額,承運人或海損理算人通常會在貨物放行前要求提供擔保。共同海損保證書的作用,就是在最終理算完成前,擔保貨物利害關係人將來可能負擔的付款義務,同時使貨物放行能夠繼續進行。
共同海損保證書的角色
共同海損保證書的主要角色,是在許多已投保貨物的案件中,取代貨主直接提供現金共同海損保證金。
如果貨物已投保適當的貨物海上保險,保險公司可能向承運人、船舶所有人或海損理算人出具保證書。
該保證書通常確認,保險公司將依保證書文字及保險契約條件,支付貨主依法且正當應負擔的共同海損分擔金。
對貨運代理而言,實務上的重點是:貨物放行可能取決於所需保證書及相關文件是否已提交並被接受。
與共同海損保證金的差異
如果貨物未投保,貨主可能被要求提供共同海損保證金、現金擔保、銀行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如果貨物已投保,貨物保險公司可能出具共同海損保證書,使貨主不必直接提供現金擔保。
- 已投保貨物:保險公司可能出具共同海損保證書。
- 未投保貨物:貨主可能需要提供現金保證金或銀行保證。
- 擔保延誤:所需擔保被接受前,貨物放行可能延誤。
因此,貨運代理一收到共同海損通知,就應儘早確認貨物保險的有無。
與共同海損誓約書及貨物價值申報書的差異
共同海損保證書、共同海損誓約書及貨物價值申報書,可能在同一共同海損程序中被要求提交,但功能不同。
共同海損誓約書通常由貨主或收貨人簽署。它是貨物利害關係人承諾支付依法且正當應負擔共同海損分擔金的文件。
貨物價值申報書是貨主申報貨物價值的文件。該價值會作為計算共同海損分擔金的基礎資料之一。
相對地,共同海損保證書通常由貨物保險公司出具,用於擔保貨主的分擔金支付。
- 共同海損誓約書:由貨主或收貨人簽署的承諾文件。
- 貨物價值申報書:為理算目的申報貨物價值的文件。
- 共同海損保證書:由貨物保險公司出具的付款擔保文件。
這些文件不應混同。提交其中一份文件,並不代表已滿足所有共同海損擔保要求。
無限額共同海損保證書
共同海損保證書有時會設定保證金額上限,有時則可能被要求不設定固定上限。
實務上,承運人或海損理算人可能要求無限額共同海損保證書,因為貨物放行時尚無法確定最終共同海損分擔金額。
其理由很實際。如果最終分擔金超過有限額保證書所載金額,承運人或海損理算人可能面臨擔保不足的風險。
但是,即使保險公司出具無限額共同海損保證書,保險公司的實際付款義務仍可能受到貨物保險契約條款、保險金額、免責條款、自負額或其他保單條件影響。
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在出具保證書前,可能要求貨主提供反擔保、追加確認或補充說明。
發行依賴的流程
收到共同海損宣告或通知後,應儘快向貨物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申請出具共同海損保證書。
保證書出具延誤,可能直接影響貨物放行,並導致倉租、Demurrage、Detention、交貨延誤及客戶投訴。
申請共同海損保證書時,通常需要確認以下文件:
- 共同海損宣告書或通知
- B/L 及背面條款
- 商業發票
- 裝箱單
- 貨物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
- 可取得時的共同海損誓約書副本
- 可取得時的貨物價值申報書副本
- 需要確認貨物價值或保險價額時的運費相關資料
- 承運人或海損理算人的指示文件
保證書出具後,應依共同海損通知指定的提交對象,連同共同海損誓約書、貨物價值申報書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交。
與貨物放行的關係
共同海損保證書與貨物放行直接相關。
共同海損被宣告時,承運人或海損理算人可能在貨物放行前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 共同海損誓約書
- 貨物價值申報書
- 商業發票
- 貨物保險公司出具的共同海損保證書
- 未投保貨物所需的共同海損保證金或其他擔保
如果必要文件未提交或未被接受,D/O 交換、貨物放行或交貨可能延誤。
這種延誤可能導致倉租、Demurrage、Detention、交貨延誤,以及與收貨人或貨主之間的追加爭議。
與救助擔保的差異
共同海損保證書與救助擔保是不同文件。
共同海損保證書通常是為了承運人、船舶所有人或海損理算人的利益而出具,用於擔保貨主的共同海損分擔金。
相對地,救助擔保是由救助業者要求提供,用於擔保救助報酬的支付。
簡單而言,共同海損保證書面向共同海損程序;救助擔保面向救助費用請求程序。
在重大海難事故中,二者可能分別被要求。提交共同海損保證書,並不一定能解決救助擔保問題。
貨運代理與 NVOCC 的實務注意事項
收到共同海損宣告時,貨運代理及 NVOCC 應迅速通知貨主,並確認是否已投保貨物海上保險。
重要的是,不應完全把保證書申請流程交給貨主自行處理而不作指引。即使貨物已投保,保險公司通常也需要保險證明書、B/L、發票、裝箱單及共同海損通知等文件,才會出具保證書。
如果貨物未投保,貨主可能需要安排現金保證金或銀行保證。這可能需要時間,並導致貨物放行延誤。
NVOCC 也應注意自身立場。當涉及多個貨主時,可能需要清楚說明流程,分別向各貨主收集文件,並避免不同貨物利害關係混同。
應確認的文件
與共同海損保證書相關,應確認以下文件:
- 共同海損宣告書或通知
- 海損理算人的指示文件
- B/L 及背面條款
- 商業發票
- 裝箱單
- 貨物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
- 共同海損誓約書
- 貨物價值申報書
- 共同海損保證書
- 如另行要求時的救助擔保或救助費用保證書
- 承運人、保險公司或海損理算人的往來文件
貨運代理應確認每份文件的目的、提交對象及期限。共同海損文件與救助文件,可能透過不同路徑被要求提交。
常見問題
- 貨主以為共同海損宣告後貨物會自動放行。
- 貨主不知道是否已投保貨物保險。
- 聯絡保險公司太晚。
- 共同海損誓約書或貨物價值申報書缺漏。
- 必要文件不完整,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出具保證書。
- 貨物未投保,貨主無法迅速準備現金保證金。
- 貨運代理將共同海損保證書與救助擔保混同。
- 文件安排期間產生倉租、Demurrage 或 Detention。
這些問題可能導致貨物放行延誤、追加費用、客戶投訴,以及貨主、保險公司、承運人、海損理算人與貨運代理之間的爭議。
日本相關貨物的實務注意事項
對於日本相關貨物,收貨人或貨主收到共同海損通知後,可能需要迅速應對。
實務上的優先事項,是確認貨物保險公司、收集必要文件、申請共同海損保證書,並在貨物放行被阻礙或延誤前,提交給正確的對象。
日本貨主未必熟悉共同海損保證書、共同海損誓約書、貨物價值申報書及救助擔保之間的差異。貨運代理應分別說明這些文件,避免提供含糊的指引。
共同海損通知、文件要求、提交日期,以及與保險公司或海損理算人的往來紀錄,應盡量以書面方式保存。
重點整理
共同海損保證書通常由貨物保險公司出具,用於在共同海損宣告後,擔保貨主可能負擔的共同海損分擔金。
如果貨物已投保,保險公司的保證書可能使貨主無需直接提供現金共同海損保證金,即可推進貨物放行。
但是,共同海損保證書、共同海損誓約書、貨物價值申報書及救助擔保,各自具有不同作用。貨運代理、NVOCC 及貨主應及早聯絡保險公司,確認必要文件,並將正確的擔保文件提交給正確對象,以避免貨物放行延誤。
Synonyms / Alternative Names
- 共同海損保證書
- 共同海損分擔保證書
- G.A. Guarantee
-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
- General Average Letter of Guarantee
- Letter of Guarantee
- L/G
- 無限額共同海損保證書
- GA Guarantee
Related Terms
- 共同海損
- 共同海損分擔金
- 共同海損誓約書
- 貨物價值申報書
- 共同海損保證金
- 海損理算人
- 救助費用
- 救助擔保
- York-Antwerp Rules
- 貨物海上保險
- B/L
- 貨物放行
- Demurrage
- Detention
- 貨運代理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