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承攬業者不當然負責的典型情況
概要
當貨物損害、交貨延誤、追加費用或通關相關問題發生時,貨主有時會對貨運承攬業者表示:「既然委託你們安排運輸,你們就應該負責。」
但是,即使貨運承攬業者參與了該票貨物的安排,也不代表其對所有損害、延誤、費用或問題都當然負有賠償責任。
貨運承攬業者的責任,取決於其承擔的業務範圍、報價條件、契約條件、是否簽發B/L、是否安排貨物保險、事故原因、貨主提供的資訊、包裝狀態,以及各當事人的實際角色。
本文整理貨運承攬業者不當然負責的典型情況,並說明在向貨主說明或公司內部判斷時應注意的實務要點。
「安排運輸」不等於「承擔所有責任」
貨運承攬業者會協調多項業務,包括運輸、通關、保管、配送、文件製作、貨物保險說明,以及與海外代理店聯絡。
但是,貨運承攬業者參與安排,並不代表其對所有事故、延誤或追加費用都當然負責。
例如,船公司變更船期、海關檢查、港口壅塞、納品地受入條件、貨主包裝不充分,以及因貨物固有性質所生損害,都可能發生在貨運承攬業者可管理範圍之外。
重要的是確認貨運承攬業者實際承擔了什麼,以及沒有承擔什麼。這應透過報價書、電子郵件、標準交易條款、B/L、FCR及公司內部紀錄來確認。
典型情況1:因貨主包裝不充分造成的損害
如果貨物以不適合國際運輸的包裝狀態出貨,貨運承攬業者未必對因此發生的損害負責。
例如木箱強度不足、內部固定不足、防潮措施不足、重貨使用的棧板強度不足,以及包裝方式與貨物重心或形狀不符,都可能成為貨損原因。
如果貨運承攬業者並未承擔包裝作業,包裝原則上屬於貨主或包裝業者的管理事項。
但是,這並不代表貨運承攬業者可以在所有與包裝相關的案件中簡單主張完全無責。如果貨運承攬業者明知包裝明顯不適當,卻完全未提醒,或其對包裝方法作出具體指示或實際管理,則可能需要另行檢討其自身責任。
因此,包裝不充分不應被簡化為自動免責。仍需確認誰進行包裝、誰確認包裝狀態,以及貨運承攬業者參與到何種程度。
典型情況2:因貨物固有性質造成的損害
因貨物本身固有性質所造成的損害,也是不一定由貨運承攬業者負責的典型情況。
腐敗、自然劣化、鏽蝕、發霉、變色、自熱、吸濕、氣味轉移、品質變化等,可能並非外部事故造成,而是源於貨物本身性質。
例如,貨物容易吸濕、對溫度變化敏感,或本身不適合長時間運輸,而貨主未充分申告該性質時,貨運承攬業者可能無法判斷適當的運輸條件。
因貨物固有性質造成的損害,在貨物保險中也可能成為免責論點。無論是貨運承攬業者責任,還是貨物保險,都需要區分是外部運輸事故,還是貨物本身性質所造成。
典型情況3:貨主提供的貨物資訊不足或錯誤
如果貨主提供的貨物資訊不足或錯誤,貨運承攬業者可能不負責,或其責任可能受到限制。
貨名、重量、尺寸、危險品分類、溫度管理條件、原產地、HS Code判斷所需資訊、進口規制有無及納品條件等,都會重大影響運輸安排。
例如,明明是危險品卻被申告為普通貨物,可能導致Booking取消、追加費用、拒絕裝船,甚至在事故時發生第三者賠償責任。
如果實際重量或尺寸與報價時提供的資訊不同,海上運費、CFS費用、國內配送費及車輛條件也可能變更。
貨運承攬業者是依據貨主提供的資訊進行安排。因此,如果貨主資訊錯誤,貨運承攬業者並不當然承擔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或損害。
典型情況4:海關檢查或官廳手續造成的延誤與費用
海關檢查、檢疫、藥品醫療機器規制、食品衛生規制、植物防疫、動物檢疫、產品安全規制或其他官廳手續所造成的延誤與費用,不一定屬於貨運承攬業者責任。
貨運承攬業者可以與通關業者及相關方協調手續,但無法自由控制是否實施檢查、是否要求追加資料、是否准許進口,或官廳審查需要多長時間。
如果報價書中記載海關檢查費用或官廳相關費用按實費另計,向貨主說明費用負擔時會更容易。
如果貨主未提供必要資料,未正確說明貨物用途或成分,或未確認貨物是否屬於規制對象,則貨主的資訊提供義務也會成為重要問題。
典型情況5:船公司、航空公司或港口方面的事情
因船公司、航空公司、港口、碼頭、CFS或CY方面的事情所造成的船期變更或追加費用,也不當然屬於貨運承攬業者責任。
Rollover、blank sailing、抜港、寄港順序變更、港口壅塞、CY壅塞、CFS壅塞、船公司費用變更、free time縮短等,都可能發生在貨運承攬業者控制範圍之外。
貨運承攬業者可能有取得資訊、通知貨主、並在可能範圍內檢討替代方案的責任。但是,貨運承攬業者並不支配船公司、航空公司、港口或碼頭本身。
因此,因這些事情造成的延誤或追加費用,貨運承攬業者不一定負有賠償責任。
不過,如果貨運承攬業者已掌握重要資訊卻未通知貨主,或作出明顯不合理的安排,則可能另外產生說明、聯絡或處理品質上的問題。
典型情況6:因納品地因素產生的追加費用
因納品地因素產生的追加費用,也不一定是貨運承攬業者責任。
例如納品地不在受入時間內、沒有準備堆高機操作人員、大型卡車無法進入、未取得納品預約,或因文件不足被拒收等情況,可能導致待機費、持回費、再配送費或車輛變更費。
這類費用通常源於貨主或納品地一方控制的受入條件。
如果報價書或電子郵件中記載,因納品地因素產生的待機費、持回費、再配送費及車輛變更費按實費另計,貨運承攬業者就能更清楚地說明費用負擔。
典型情況7:未被委託安排貨物保險
如果貨主未委託安排貨物保險,貨運承攬業者不一定負有安排保險的義務。
即使貨主委託「運輸安排」,也不一定代表其已正式要求安排貨物保險。
但是,如果報價書或電子郵件未記載保險是否包含,事故後貨主可能主張自己以為貨物保險已經包含在內。
貨運承攬業者應留下清楚紀錄,例如:
- “Cargo insurance is not included in this quotation.”
- “If cargo insurance arrangement is required, please instruct us separately.”
- “Cargo insurance is to be arranged by the shipper.”
在保險未安排爭議中,重要問題往往不只是貨運承攬業者法律上是否負責,也包括其在出貨前如何說明保險狀態。
典型情況8:因貨主變更指示或口頭指示造成的問題
因貨主變更指示所產生的費用或問題,也不當然屬於貨運承攬業者責任。
例如納品地變更、B/L訂正、切換為Surrendered B/L、配送日變更、指示不需要保險、要求緊急安排等,均可能是依貨主指示進行。
但是,如果該指示只有口頭說明,沒有留下電子郵件或書面紀錄,貨主日後可能主張自己沒有作出該指示,或沒有聽到追加費用說明。
因此,如果貨運承攬業者希望以貨主指示作為不應負擔責任的理由,保留該指示的書面紀錄非常重要。
即使可能不負責,也不要過早斷定
即使存在貨運承攬業者可能不負責的情況,也通常不宜立即對貨主說:「本公司沒有責任。」
如果在確認事故原因、發生區間、契約條件、B/L條款、報價條件及保險狀態之前就否認責任,可能惡化與貨主的關係,也可能使必要資料更難取得。
實務上,較安全的表達是:
“At this stage, we are still reviewing the cause of loss and the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We will examine the cargo condition, packing, transport records, quotation conditions and insurance position before providing our view.”
另一個可使用的表達是:
“For this matter, we also need to review the cargo information, packing condition and delivery requirements provided by the shipper. At this stage, we cannot respon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our company is liable.”
即使要否認責任,貨運承攬業者也應根據資料與事實說明,而不是情緒性地拒絕。
事故後應確認的資料
要判斷貨運承攬業者是否可能負責,事故後應確認以下資料:
- 報價書。
- 電子郵件往來及變更指示。
- 標準交易條款及FCR。
- B/L、House B/L及Master B/L。
- Booking Confirmation。
- Invoice及Packing List。
- 是否安排貨物保險。
- 交貨收據或POD。
- 照片及查勘報告。
- 配送紀錄、倉庫紀錄及CFS紀錄。
- 貨主提供的貨物資訊。
如果未確認這些資料就判斷是否負責,日後說明可能被迫改變。
案例:因納品地條件產生待機費的案件
某進口配送案件中,貨運承攬業者依貨主指定,安排卡車將貨物配送至納品地。
當日,納品地有受入時間限制,且堆高機操作人員不在。車輛長時間等待,最終當日無法完成卸貨,必須持回並重新配送。
卡車公司請求待機費、持回費及再配送費。貨主主張,既然是委託貨運承攬業者安排配送,追加費用應由貨運承攬業者負擔。
但是,貨運承攬業者的報價書中記載,因納品地因素產生的待機費、持回費及再配送費按實費另計。電子郵件紀錄也顯示,配送安排是基於貨主提供的納品條件進行。
因此,貨運承攬業者能夠說明,追加費用是由納品地受入條件所造成。
在此案例中,雖然貨運承攬業者安排了配送,但並不當然需要負擔因納品地未能適當受入貨物所產生的追加費用。報價條件與電子郵件紀錄,作為防禦資料發揮了作用。
重點整理
即使貨運承攬業者參與了某一出貨案件,也不代表其一定負責。
包裝不充分、貨物固有性質、貨主資訊不足、海關檢查、承運人或港口因素、納品地問題、未委託貨物保險、貨主變更指示等,都是貨運承攬業者責任不當然成立的典型情況。
但是,要說明貨運承攬業者不負責,需要報價書、電子郵件、標準交易條款、FCR、B/L、保險確認及事故紀錄等支持資料。
對貨運承攬業者而言,重要的不是單純逃避責任,而是能根據事前紀錄及事故後資料,說明自社承擔了什麼、哪些事項仍屬於貨主責任,以及哪些事項屬於承運人、官廳、納品地、保險公司或其他當事人的問題。
Synonyms / Alternative Names
- Forwarder not liable
- forwarder liability exclusion
- outside the scope of forwarder responsibility
- carrier defense
- shipper responsibility
- no automatic forwarder liability
Related Terms
- Forwarder quotation
- shipper contract
- 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s
- FCR
- insufficient packing
- carrier defenses
- cargo insurance
- freight forwarder liability insurance
- subrogation
- House B/L
- Master B/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