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承攬業者應在何時建議安排貨物保險?
概要
貨運承攬業者負責安排國際運輸,但並不當然負責補償貨物本身的所有損害。如果貨物發生破損、濕損、盜竊、遺失、溫度偏差,或因延誤導致品質劣化,事故後的處理方式,會因貨主是否已安排貨物保險而有很大差異。
有些貨主會誤解貨運承攬服務與貨物保險之間的關係。例如認為「既然委託貨運承攬業者安排運輸,發生貨損時貨運承攬業者就會賠償」、「有B/L就代表保險也附帶」、「向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索賠即可全額回收」。
如果這些誤解未在出貨前釐清,事故發生後,貨運承攬業者可能被指責「為什麼沒有提醒確認貨物保險」。
本文說明貨運承攬業者應在何種情況下,建議貨主確認或安排貨物保險,如何安全地進行保險說明,為何外航貨物海上保險具有專業性,以及報價書、受注確認郵件、標準交易條款與FCR之間應如何保持一致。
建議安排貨物保險的目的
貨運承攬業者建議貨主安排貨物保險,目的並不只是銷售保險。更重要的是,在出貨前讓貨主理解自身貨物風險,並在必要時能夠檢討適當的保險安排。
如果貨運承攬業者在適當場面確認貨物保險有無,並提醒貨主檢討保險安排,就較容易避免事故後出現「以為保險包含在內」、「沒有人告訴我需要貨物保險」等爭議。
尤其是沒有基本交易契約的貨主、新客戶、不熟悉國際運輸的貨主,以及處理高價貨物或特殊貨物的貨主,在受注階段確認貨物保險有無非常重要。
實務上,貨物保險說明是風險溝通的一部分。它可以避免貨主將貨運承攬業者的運輸安排角色,誤認為保險人的補償角色。
貨物保險與貨運承攬業者責任不同
實務上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點,是貨物保險與貨運承攬業者責任的差異。
貨物保險,是依照保險契約條件,補償被保險貨物發生的損害。相對地,貨運承攬業者責任,通常是在貨運承攬業者本身有過失、契約責任,或作為契約承運人、NVOCC而負有責任時才會成為問題。
貨物發生事故,並不代表貨運承攬業者一定要補償全部貨物價值。需要確認實際承運人的角色、B/L或適用法律上的責任限制、事故原因、包裝狀態、貨物固有性質、不可抗力,以及貨物保險有無。
此外,貨運承攬業者自身加入的責任保險,也與貨主的貨物保險不同。貨運承攬業者責任保險,是在貨運承攬業者依法或依契約負有賠償責任時發揮作用,並不是在所有貨損案件中自動補償貨主的貨物損害。
應建議確認貨物保險的典型場面
貨運承攬業者尤其應在以下類型的出貨中,建議貨主確認或安排貨物保險:
- 高價貨物。
- 易碎貨物、精密設備、機械零件。
- 中古品、中古機械、中古設備。
- 溫度管理貨物、冷凍冷藏貨物、食品及醫藥品相關貨物。
- 液體貨物、粉體貨物、化學品等存在漏損或污染風險的貨物。
- 展覽品、樣品、活動貨物及暫時進出口貨物。
- 危險品、特殊貨物、重量物或長尺貨物。
- 跨越多種運輸模式的複合運輸。
- 涉及轉運、混載、CFS作業或倉庫保管的貨物。
- FOB、EXW、FCA等保險安排人容易不明確的交易。
- 三國間交易、仲介貿易或透過海外代理店進行的交易。
- 不熟悉國際運輸實務的貨主。
這些案件中,事故發生時的損害金額容易變大,事故原因的切分也可能需要時間。如果沒有安排貨物保險,貨主只能依靠對承運人、貨運承攬業者或其他相關方的賠償請求,未必能夠充分回收損失。
高價貨物
高價貨物即使只是部分破損或一部滅失,也可能形成很大的請求金額。精密設備、電子零件、醫療機器、品牌商品、機械裝置及特殊零部件等,其貨物價值可能遠高於承運人或貨運承攬業者的責任限額。
即使貨主認為可以向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索賠,承運人的責任通常仍受到限制。依事故原因不同,承運人也可能主張抗辯或免責。
因此,高價貨物在報價或受注階段,應確認貨物價值,並明確確認是否已安排貨物保險。即使貨運承攬業者不負責安排保險,也應留下「請貴方確認貨物保險」等書面紀錄。
中古品與中古機械
中古品及中古機械,無論在保險處理或事故處理上,都需要特別注意。出貨前已存在的刮傷、鏽蝕、作動不良、缺件或經年劣化,可能使輸送中發生的損害與原有狀態難以區分。
貨運承攬業者處理中古機械或中古設備時,應提醒貨主準備包裝紀錄、出貨前照片、作動確認紀錄、外觀狀態紀錄及附件清單等資料。
如果安排貨物保險,必須正確申告該貨物為中古品,並確認適用的保險條件。
僅僅建議安排保險並不足夠。貨運承攬業者也應提醒貨主,中古品在保險條件及事故時的損害證明方面,容易產生問題。
溫度管理貨物與品質容易變化的貨物
冷藏貨物、冷凍貨物、食品、醫藥品相關貨物、化學品及植物來源產品等,可能因溫度偏差、濕氣、延誤、通關停止、電源問題或處理條件而發生品質變化。
這類貨物的問題,不只在於外觀上是否有物理損傷。溫度紀錄、允許溫度範圍、保冷時間、乾冰或保冷劑條件、冷凍櫃設定溫度、通關或檢疫所需時間等,都可能成為重要確認事項。
即使已安排貨物保險,溫度偏差或品質劣化是否屬於保險承保範圍,也取決於保險條件。因此,貨運承攬業者不應說「只要有保險,全部都會賠」。
較適當的做法是,提醒貨主依貨物性質及實際運輸路線,確認保險條件是否適合。
FOB、EXW、FCA交易中保險安排人不明確的情況
Incoterms會影響買賣雙方之間的費用負擔及危險移轉。但是在實務中,有時出貨已經進行,卻沒有人明確確認誰負責安排貨物保險。
這種問題常見於FOB、EXW及FCA交易。安排運輸的一方與安排保險的一方未必相同。賣方可能認為買方會安排保險,買方則可能認為賣方或貨運承攬業者已經安排保險。
貨運承攬業者接受運輸指示時,應確認由誰負責貨物保險。如果貨運承攬業者不安排保險,應在報價書或郵件中明確記載。
可使用的表達包括:
“Cargo insurance is not included in our quotation.”
“If cargo insurance arrangement is required, please instruct us before shipment.”
CIF與CIP也不代表保險一定足夠
在CIF及CIP條件下,賣方有一定的保險安排義務。因此,貨主或收貨人可能認為「保險已經有了」。
但是,實務上仍須確認保險金額、保險條件、被保險人、保險證券或Certificate是否可取得、保險請求手續,以及承保風險。
如果保險由海外賣方安排,日本側進口者或買方需要確認事故發生時是否實際可使用該保險。例如,是否能取得保險證書、貨物內容及價值是否正確反映、被保險人是否能有效提出或收取保險金請求等。
因此,即使是CIF或CIP,貨運承攬業者也可合理地提醒貨主,不只要確認「是否有保險」,還要確認「事故時是否實際可用」。
三國間交易與仲介貿易
三國間交易或仲介貿易中,可能涉及賣方、買方、仲介者、起運地側貨運承攬業者、目的地側貨運承攬業者及海外代理店等多個當事人。因此,誰負責安排貨物保險容易變得不明確。
例如,貨物從A國直接運往B國,但商業契約上由日本企業作為仲介者。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應由日本企業、海外賣方或海外買方安排貨物保險,可能並不明確。
事故發生後,可能出現誰具有被保險利益、誰能請求保險金、最終由誰負擔損失等問題。
因此,在三國間交易中,貨運承攬業者尤其應提醒貨主,在出貨前確認保險安排人及被保險人。
展覽品與暫時進出口貨物
展覽品、樣品、活動器材、展示機、攝影器材等,具有不同於一般買賣貨物的風險。
損害不只可能發生在運輸途中,也可能發生在會場搬入、設置、展示期間、再包裝及返送過程中。此外,這些貨物可能沒有明確銷售價格,或本來就是以返送為前提。
因此,需要確認保險是否只涵蓋運輸期間,或是否也應包括展示期間風險、再包裝、保管及返送運輸。
對於展覽品及暫時進出口貨物,貨運承攬業者應說明其事故發生場面比一般單程運輸更多,並建議貨主確認是否需要安排貨物保險。
外航貨物海上保險具有高度專業性
外航貨物海上保險不同於一般企業保險或國內物流保險。它涉及Incoterms、被保險利益、保險期間、Institute Cargo Clauses、戰爭及罷工危險、共同海損、B/L、三國間交易及代位求償實務。
因此,不能只問貨主要不要保險。還需要確認要保護誰的利益、哪一段運輸區間,以及採用何種保險條件。
如果保險設計錯誤,即使貨主以為已經加入保險,事故發生後仍可能難以請求保險金。例如,被保險人與實際承擔損害的一方不一致、保險期間與實際運輸路線不一致、CIF或CIP下由海外側安排的保險在實務上不易使用等。
在外航貨物海上保險中,重點不只是是否支付保險費。更重要的是,誰的風險、哪一段區間、以何種條件受到保護。
保險招攬與貨運承攬業者說明的界線
貨運承攬業者向貨主說明貨物保險時,必須確認自己是否在法律上及營運上能以保險代理店或保險經紀人的身份進行保險招攬。
外航貨物海上保險是專門領域。即使大型貨主有集團內保險代理店或既有保險經紀人,也不代表該代理店或經紀人一定熟悉外航貨物海上保險、ICC條件、被保險利益、保險期間、三國間交易或代位求償實務。
近年,也有企業從資訊管理角度重新檢討或縮小機關代理店的使用。因此,專門處理外航貨物海上保險的代理店,並非到處都能找到。
貨運承攬業者向貨主說明保險安排時,較安全的做法,是建議由外航貨物海上保險的專門代理店或保險經紀人進行確認,而不是由貨運承攬業者自行詳細說明補償內容。
不以保險代理店或保險經紀人身份活動的貨運承攬業者,應避免招攬具體保險商品或斷定補償內容。較適當的表達是「請確認是否需要貨物保險」或「建議向外航貨物海上保險的專門代理店或保險經紀人確認」。
建議保險時應避免的表達
貨運承攬業者建議貨物保險時,必須注意用語。貨物保險並不是無條件補償所有損害。保險是否承保,取決於保險條件、免責事項、貨物性質、包裝狀態、事故原因及證據保全情況。
以下表達通常應避免:
- “If you arrange insurance, the full amount will always be covered.”
- “This insurance will cover everything.”
- “Delay losses will all be covered by insurance.”
- “Used goods will be compensated at new replacement value.”
- “If an accident occurs, we will process everything through insurance.”
貨運承攬業者應改用以下表達:
- “Please confirm whether cargo insurance is required.”
- “Please review the applicable insurance conditions where necessary.”
- “If cargo insurance arrangement is required, please instruct us before shipment.”
具體補償內容應依實際保險契約確認,不應由貨運承攬業者輕率承諾。
報價書與受注郵件中應加入的記載
為防止保險未安排引發爭議,報價書及受注確認郵件中應明確記載貨物保險的處理方式。應避免保險是否包含、是否除外、是否可另行安排等事項不明確。
可使用以下記載:
- “Cargo insurance premium is not included in this quotation.”
- “If cargo insurance arrangement is required, please instruct us before shipment.”
- “Please decide whether cargo insurance is required after considering the cargo value, cargo nature and trade terms.”
- “We recommend that cargo insurance be reviewed for high-value cargo, fragile cargo, used goods and temperature-controlled cargo.”
- “Marine cargo insurance requires specialist knowledge. Where necessary, please consult a specialist marine cargo insurance broker or agent.”
- “If cargo insurance is not arranged, recovery after an accident may be limited to claims against carriers or other responsible parties.”
- “Our 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s shall apply to this transaction.”
如果留下這類紀錄,日後較容易避免貨主主張「以為保險自動包含在內」。
與標準交易條款及FCR的關係
如果與貨主之間沒有基本交易契約,貨運承攬業者應將報價書、受注確認郵件、FCR及標準交易條款結合使用,明確貨物保險的處理方式。
即使FCR附有標準交易條款,也不代表貨物保險會自動附帶。標準交易條款應讓貨主能確認貨運承攬業者的責任範圍、貨物保險是否包含、貨主申告義務及事故時通知義務。
在保險未安排可能成為爭點的案件中,貨運承攬業者應留下案件別紀錄,明確表示報價不含保險費、保險安排需要另行指示,以及貨運承攬業者責任保險與貨主的貨物保險不同。
事故發生後容易成為問題的事項
未安排貨物保險而發生貨損時,貨主可能向貨運承攬業者、船公司、航空公司、倉庫、通關業者或其他相關方請求賠償。然而,要確認事故原因及責任結構,通常需要時間。
此外,承運人責任限制、抗辯、出訴期限、通知期限、包裝不充分、貨物固有性質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導致無法全額回收損害。
貨物保險並不保證所有案件都能全額支付。但是,若適當安排,至少可為貨主提供比單純依賴對運輸關係人賠償請求更實際的回收途徑。
對貨運承攬業者而言,重要的不是事故後才說明保險必要性,而是在受注前或出貨前先釐清保險狀態。
貨運承攬業者內部應建立的規則
如果保險說明完全依賴個別負責人的判斷,實務處理會出現不一致。有些負責人對高價貨物一定確認保險,另一些負責人則完全不確認。
貨運承攬公司應建立內部規則,明確哪些情況必須確認或建議貨物保險。
內部規則可包括:
- 貨物價值超過一定金額時,必須確認貨物保險。
- 中古品、溫度管理貨物、易碎貨物,必須確認保險。
- FOB、EXW、FCA交易中,必須確認由誰安排保險。
- 三國間交易中,必須確認被保險人及保險安排人。
- 報價書中必須記載貨物保險是否包含。
- 貨運承攬業者不安排保險時,應以郵件留下由貨主或其他方安排保險的紀錄。
- 區分貨運承攬業者作為保險中介人與非保險中介人時的說明範圍。
- 明確規定哪些案件應由外航貨物海上保險專門代理店或經紀人確認。
- 事故發生時,確認對保險公司、承運人及其他相關方的通知流程。
保險說明的目的,不是讓貨運承攬業者承擔額外責任,而是讓貨主在理解風險後出貨。
實務注意點
如果在合理上應討論貨物保險的場面,貨運承攬業者未確認保險就安排出貨,事故後貨主可能主張貨運承攬業者沒有說明保險必要性。對新客戶或不熟悉國際運輸的貨主,這種風險更高。
另一方面,貨運承攬業者過度斷定保險必要性,或保證補償內容,也同樣危險。貨物保險依保險契約條件判斷,貨運承攬業者不應輕率承諾補償可否或金額。
即使貨主已有集團內保險代理店或既有保險經紀人,仍應注意外航貨物海上保險的專業性。貨運承攬業者無需否定貨主既有的保險安排。對特殊貨物、高價貨物、三國間交易、CIF或CIP交易、FOB或EXW交易,以及事故處理可能複雜的案件,建議由外航貨物海上保險專門代理店或經紀人確認,具有實務意義。
案例:高價貨物未安排保險即發生事故
某進口案件中,貨主委託貨運承攬業者安排高價精密設備的海上運輸及日本國內配送。貨運承攬業者提出的報價書中記載了海上運費、CFS Charge及國內配送費。但是,報價書未提及貨物保險,貨運承攬業者也沒有確認是否已安排保險。
貨物抵達日本後,在CFS處理過程中發現外包裝有重大損傷,內部精密部件也疑似受損。貨主向貨運承攬業者請求接近貨物價值全額的損害賠償。
然而,損害究竟是在CFS作業中發生、海上運輸中發生,還是因出貨前包裝不充分所造成,無法立即判明。責任結構確認需要時間。
此外,貨物保險並未安排。貨主主張:「既然已委託貨運承攬業者運輸,貨損保險自然應包含在內。」貨運承攬業者方面,既沒有報價書文字說明貨物保險另行安排,也沒有郵件紀錄證明曾要求貨主確認保險。
在這個案例中,如果報價書明確記載「本報價不包含貨物保險費。本貨物為高價貨物,請確認是否需要安排貨物保險」,就可能避免圍繞保險未安排的爭議。
如果貨運承攬業者同時建議向外航貨物海上保險專門代理店或經紀人確認,貨主也可能避免未付保或保險條件確認不足。問題不只是事故本身,而是在受注階段未釐清保險狀態及專門確認的必要性。
重點整理
貨運承攬業者並不是補償所有貨物事故的一方。但是,如果未釐清貨物保險是否已安排就進行出貨,事故後可能產生爭議。
高價貨物、中古品、溫度管理貨物、易碎貨物、危險品、展覽品、三國間交易,以及FOB、EXW、FCA交易,尤其應確認貨物保險。即使是CIF或CIP,也需要確認事故時是否實際可使用該保險。
外航貨物海上保險具有不同於一般國內保險的專業性。貨運承攬業者應透過報價書、受注郵件、標準交易條款及FCR,明確貨物保險是否包含、是否由貨主安排,以及是否需要外航貨物海上保險的專門確認。
清楚的保險說明,能保護貨運承攬業者及貨主雙方。它可以在出貨前減少誤解,並防止貨物事故後產生本可避免的爭議。
Synonyms / Alternative Names
- Cargo insurance guidance
- insurance arrangement
- marine cargo insurance
- cargo insurance confirmation
- uninsured cargo
- insurance recommendation
- marine cargo insurance advice
Related Terms
- Forwarder
- NVOCC
- cargo insurance
- marine cargo insurance
- freight forwarder liability insurance
- carrier liability
- House B/L
- Master B/L
- Incoterms
- 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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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CR
- 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