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收到委託時的處理方式
概要
貨運承攬業者的報價書通常會記載「報價有效期限」。這並不是單純的事務性標示。在國際運輸實務中,運費、附加費、匯率、船腹與艙位、港口費用、當地費用等都可能變動,因此報價有效期限是非常重要的交易條件。
如果貨主在報價有效期限內正式委託,貨運承攬業者通常可以依該報價條件進行安排。但是,如果貨主在有效期限屆滿後才下單,貨運承攬業者並不當然需要維持舊報價的金額或條件。
本文從再報價、是否接受委託、費用變更、郵件紀錄及爭議預防的角度,整理貨主在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才提出委託時,貨運承攬業者應如何處理。
為何需要報價有效期限
國際運輸費用會隨時間變動。海上運費、航空運費、燃油附加費、匯率、港口費用、當地費用、倉庫費、卡車費及通關相關費用等,都可能在報價作成時與實際出貨時不同。
特別是在海上運輸中,船公司運價改定、GRI、PSS、BAF、CAF、緊急附加費、航路壅塞及艙位不足等,都可能使費用在短期間內發生變化。航空運輸中,也可能因旺季、燃油附加費、計費重量、容積及航班空位狀況,而無法依報價時相同條件安排。
因此,貨運承攬業者應在報價書中設定有效期限,並在期限屆滿後重新確認或重新報價。報價有效期限不只是保護貨運承攬業者,也能清楚告知貨主該報價條件有效到何時。
有效期限屆滿後的委託,不代表自動接受舊報價
貨主有時會在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聯絡貨運承攬業者,表示「請依之前的報價安排」。在這種情況下,貨運承攬業者並不會因此自動以舊報價條件接受該出貨。
如果報價書中已明確記載有效期限,原則上,期限經過後的報價需要重新確認。貨運承攬業者應確認舊報價金額、船期或航班、艙位、附加費、當地費用、free time及可能發生的追加費用後,再判斷是否能接受委託。
實務上常見的風險是,業務或操作負責人認為「應該還可以用之前的報價」,未重新確認就開始安排。如果實際費用已上升,貨主日後可能主張自己是依舊報價下單,導致貨運承攬業者難以請求差額。
首先應確認的事項
在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收到委託時,貨運承攬業者不應立即進入安排程序,而應先確認以下事項:
- 報價書發行日及報價有效期限。
- 貨主正式委託日。
- 預定出貨日、搬入日及本船或航班預定日。
- 舊報價的適用範圍。
- 海上運費或航空運費是否變更。
- 燃油附加費、匯率及當地費用是否變更。
- 船腹、艙位或航空空位是否仍可取得。
- free time、demurrage、detention條件是否變更。
- 特殊貨物、危險品、溫度管理貨物等條件是否變更。
如果未確認這些事項就接受委託,貨運承攬業者可能需要自行負擔舊報價與目前實際成本之間的差額。特別是報價發行後已經過數週以上,或已跨月時,原則上應以前提重新報價來處理。
原則上應重新報價
如果報價有效期限已經屆滿,基本原則是重新報價。
即使仍能以與舊報價相同的條件安排,也應留下書面紀錄,說明已重新確認舊條件,並且本次出貨可以依相同條件處理。
如果費用已變更,貨運承攬業者應明示與舊報價之間的差額,並在取得貨主承諾後再開始安排。若運費、附加費、當地費用、卡車費或倉庫費發生變更,除了新金額外,也宜簡潔說明變更原因,以避免日後爭議。
重新報價時,應明確記載:
“The previous quotation has expired. We will re-quote based on the current conditions.”
這樣可以清楚告知貨主,之前的報價並非自動繼續有效。
即使可使用舊報價,也應留下紀錄
實務上,即使報價有效期限已屆滿,仍可能剛好可以用舊報價相同金額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應完全不說明就接受委託。
貨運承攬業者應以書面留下紀錄,例如:
“The previous quotation has expired. However, for this shipment only, we can proce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這樣可以明確表示,舊報價條件僅限本次出貨適用。
如果沒有留下這類紀錄,貨主日後可能再次拿同一份期限屆滿的報價,主張「上次也用這個金額處理」。因此,例外使用舊報價時,必須明確限定為「本次出貨限り」或「本次委託限り」。
費用已上升時的處理
如果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費用已經上升,貨運承攬業者不應在未重新確認的情況下,以舊報價接受委託。
貨運承攬業者應向貨主說明,前次報價已超過有效期限,且目前安排條件已有變更,然後提出修正報價。
重要的是,不要只說「價格上漲了」。應盡可能區分是哪一部分發生變化,例如海上運費、燃油附加費、匯率、當地費用、卡車費、倉庫費或特殊作業費等。
即使貨主強烈要求依舊報價處理,貨運承攬業者也不當然有義務吸收差額。如果舊報價已明確記載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後的委託,原則上應在取得貨主對現行條件的承認後再進行安排。
艙位或船期、航班已變更時
在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收到委託時,不只是費用,艙位或船期、航班也可能已發生變化。報價時可使用的本船或航班,在正式委託時可能已經滿艙或滿載。
報價書中記載的船期或航班,是報價時點可取得的資訊。如果貨主延後下單,同一船期或航班可能已無法安排。
這在旺季、連休前、港口壅塞時,以及危險品、冷凍冷藏貨物、特殊櫃等案件中尤其重要,因為艙位取得可能較困難。
因此,有效期限屆滿後收到委託時,應同時重新確認費用與船期、航班。可使用以下回覆:
“The schedule stated in the previous quotation was based on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that time. We will reconfirm the current space and schedule availability.”
貨主要求立即安排時的處理
有時貨主會說:「先幫我押艙位」、「金額之後再確認」。但是,如果報價已經過期,貨運承攬業者在未確認目前費用與條件的情況下先行安排,日後可能就追加費用由誰負擔發生爭議。
即使案件緊急,貨運承攬業者也應至少取得簡單的書面確認後再進行安排。例如:
“The previous quotation has expired. Costs and conditions may change based on the current arrangement. If any difference or additional charge arises, it will be for your account.”
特別是開始安排後可能產生取消費或實費的作業,例如船腹訂艙、航空艙位確保、卡車安排、倉庫搬入、危險品申請等,沒有貨主承諾就不應先行進行。
報價書中應記載的內容
為了防止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發生爭議,報價書本身必須清楚。報價書不應只是列出價格,還應記載有效期限、適用前提、除外費用及可能變動的費用項目。
通常應記載以下項目:
- 報價有效期限。
- 預定出貨時期。
- 對象貨物、數量、重量及容積。
- 對象路線及運輸模式。
- 報價中包含的費用。
- 報價中不包含的費用。
- 燃油附加費、匯率及當地費用可能變更。
- 艙位及船期、航班並非保證。
- 是否包含貨物保險。
- 標準交易條款的適用。
特別是以下文字非常有用:
“After expiry of the quotation validity period, a revised quotation shall be required.”
“Costs may change due to changes in shipping line, airline, port, local or other third-party charges.”
與標準交易條款的關係
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的委託爭議,不只是價格問題。它也可能關係到受注條件、責任範圍、追加費用、取消費、貨物保險以及延誤時責任。
因此,報價書應與貨運承攬業者的標準交易條款相連結。
如果與貨主之間沒有基本交易契約或主服務契約,貨運承攬業者應將報價書、受注確認郵件、FCR及標準交易條款結合使用,以明確責任範圍及費用條件。
如果標準交易條款已適當提示,當有效期限屆滿後收到委託時,關於追加費用、再報價、責任限制、不可抗力及第三方費用轉嫁等事項,也較容易向貨主說明。
公司內部的受注規則
期限屆滿報價的處理,不應完全交由個別負責人判斷。業務負責人可能優先考慮客戶關係,而操作負責人則重視實際成本變動,兩者之間容易產生公司內部認識落差。
貨運承攬公司應建立內部規則,規定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收到委託時,必須重新報價或取得管理職確認。
這對高價貨物、特殊貨物、危險品、冷凍冷藏貨物、航空貨物及旺季案件尤其重要。這類案件應建立規則,不得在未重新確認的情況下直接依舊報價受注。
此外,也應管理報價號碼及報價版本。對同一案件多次提出報價時,貨主可能依較舊版本下單,因此必須明確哪一份報價是最新有效版本。
實務注意點
貨主在報價有效期限屆滿後才下單時,貨運承攬業者有時會基於維持關係而彈性處理。但是,彈性處理與在條件不明確的情況下接受委託,是不同的事情。
如果可以適用舊報價,應明確以書面記載。若費用或條件已變更,應提出修正報價,並在取得貨主承認後再進行安排。
即使是緊急案件,也應透過郵件確認可能產生差額或追加費用。
處理有效期限屆滿後的委託時,應確認的不只是價格,還包括艙位、船期或航班、free time、當地費用、貨物保險及取消費。如果只看舊報價金額就判斷受注,日後可能產生意外損失。
案例:未重新確認即接受期限屆滿報價而發生爭議
某進口案件中,貨運承攬業者向貨主提出一份包含海上運費、CFS Charge及國內配送費的報價書,並記載有效期限為30天。
40天後,貨主以電子郵件表示:「請依之前的報價安排。」負責人重視與貨主的關係,未重新確認費用,就回覆可以依舊報價條件接受委託。
但是,在報價發行後到正式委託之間,船公司適用了GRI,海上運費已經上升。
貨運承攬業者之後向貨主請求差額時,貨主拒絕支付。貨主主張自己是依報價金額下單,且已收到貨運承攬業者接受委託的郵件。
貨運承攬業者方面,沒有留下任何說明舊報價已過有效期限的郵件,也沒有提出修正報價。結果,貨運承攬業者最後不得不自行負擔差額。
在這個案例中,如果貨運承攬業者在收到委託時回覆:
“The previous quotation has expired. We will reconfirm based on the current conditions.”
就很可能避免該爭議。
問題不只是運費上升本身。核心問題在於,貨運承攬業者未重新確認,就將期限屆滿的報價視為已接受委託條件。
重點整理
報價有效期限是貨運承攬實務中的重要條件。貨主在有效期限屆滿後才下單時,貨運承攬業者不應自動接受舊報價。
貨運承攬業者應在接受委託前,重新確認目前費用、艙位、船期或航班,以及其他追加條件。
即使可以適用舊報價相同條件,也應留下書面紀錄,明確表示該條件只適用於本次出貨。如果費用已變更,應提出修正報價,並在取得貨主承認後再開始安排。
如果曖昧處理期限屆滿報價,貨運承攬業者可能需要自行負擔費用差額或追加費用。將報價書、受注確認郵件、標準交易條款及FCR整合使用,是明確金額、條件及責任範圍的基本措施。
Synonyms / Alternative Names
- Expired quotation
- quotation expiry
- quotation validity
- re-quotation
- order after quotation expiry
- old quotation
- quotation validity period
Related Terms
- Forwarder
- quotation
- re-quotation
- 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s
- FCR
- freight rate
- surcharge
- free time
- demurrage
- detention
- ocean freight
- air freight
